泻药...
“无糖月饼”“低糖月饼”其实是“判决书老面孔”这次拿到知乎月饼的之后,第一印象是“低糖配方”。吃了一小块,发现口味与一般的广式月饼略有不同。当时以为是少放糖了,但事情一出,也才知道是使用了“代糖”。
那么我想,如果不是“事已至此”,恐怕大多数朋友都不至于会去查看食品配料表,一探究竟这个“低糖”到底“低在哪里”。至此,也算是“酿成惨剧”了。
考察历史,早在年的上海,就有关于“无糖月饼放倒人”的记录了,且还打了场“行*诉讼”。
在年3月上海市卫生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中有载:
处罚决定认定,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期间,有三十一名市民在食用味利皇公司生产的无糖月饼后出现腹泻和腹胀症状。后查明,味利皇公司的月饼是添加了山梨糖醇,并且超过了当年的国家标准(千分之五)。因此上海市卫生局在接到检举之后就以“食物中*”为由对味利皇公司进行了处罚。
然而,由于关键性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法院确认了“上诉人味利皇公司生产的无糖月饼中山梨糖醇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理试验结果有急性*性反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依旧判决撤销了原来的行*行为,责令卫生局再行处理。
无独有偶,到了年,老年日报还报道了一则讯息““无糖月饼”放倒糖尿病老人”:
同样的,在年,“好心办坏事”的骆女士也遭遇了差不多的困境:
原告骆兰美诉称,年9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货号为的南沪馨悦礼(无糖)月饼,销售人员销售时也声称无糖信以为真。后原告将所购买的“无糖”月饼捐赠给老年公寓,当晚患有××的老人食用后难受、呕吐。后经咨询国家有关部门,被告销售的月饼是低糖而非无糖,被告虚伪夸大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物款元,并三倍赔偿原告损失元,合计元。[]本案的结果对于骆女士而言是比较美好的,其诉请得到了满足。毕竟销售时承诺的“无糖”,实际上是低糖,那么无疑可以通过援引相应的法律来进行裁判。
那么同样是“好心办坏事”的知乎,能不能同样美好呢?1、关于受赠月饼的大V们
主流意见会认为,在知乎和受赠月饼的大V们之间,构成的是赠与关系。而如果依据赠与本身,知乎算不上是“销售者”,故而即便月饼有一万个不是,发生了产品责任的纠纷,产生了人身抑或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只能找到“生产者”——“中粮”公司去一论是非。
但实际上,如果站上法庭,要想获胜,并非是容易事。比如,我们甚至可能要证明有“腹泻事实”:
同时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载明原告在食用涉案商品后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证明其出现腹泻、呕吐等事实。[3]像如果是这样,那么也“功亏一篑”了。(证据意识很重要啊)
、关于知乎与中粮公司
据知友和负责月饼采购的知乎工作人员透露的消息,知乎应当是采用了中粮现有的方案,在月饼上印了两个logo就给大家寄出来了。那么在这个环节,必然会订立相应的合同,也就会对于相应的细节有所规定。或许是关于原料,或许是有关于包装等等。(比如有没有用“无糖”,保证没问题等等话语写进合同,来诓采购的哥们)
不过化用一句港剧之经典台词,“中粮所做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呈堂证供”。但具体细节如何,这就需要更多的信息才更好去下论断了。
所以说...“易胖”月饼少吃为好,心意领到即可,而所谓“低糖”实属不妙。
作者:一丁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