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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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2 17:23:00

地芬诺酯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复方地芬诺酯片是一种常见的药品,其主要成分是地芬诺酯,系药店公开销售的处方药。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贩卖复方地芬诺酯片的行为定性为贩卖*品罪,有的法院将该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也有法院直接将该行为宣告无罪。

不能从滥用复方地芬诺酯片的社会危害性倒推其为*品,不能从贩卖给吸*人员倒推其为*品,更不能从以牟利为目的倒推其为*品。

一、复方地芬诺酯片为什么不是*品?

(一)复方地芬诺酯片是什么?

复方地芬诺酯片本身属于处方药品,主要治疗作用是腹泻和肠炎,是在药店公开出售的药品,凭医生处方购买。复方地芬诺酯片为复方制剂,其主要成份为地芬诺酯盐酸盐,另一组分为硫酸阿托品。复方制剂是相对单方制剂而言,是几种不同类别的药物混合而制成的药物制剂。

(二)复方地芬诺酯片为什么不是*品?

1、从法律规定上论述。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规定,本法所称的*品是指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依据上述规定,判断某种物质是否*品的必要条件是其是否被列入精麻药品管制目录。

版精麻药品品种目录将地芬诺酯、地芬诺酯盐及单方制剂、地芬诺酯可能存在的异构体、酯及醚列入目录,但没有将复方地芬诺酯片列入目录,故复方地芬诺酯片不应当是*品。

从另外一份年公安部禁*局文件也可以看出公安部禁*局对于含有国家管制的精麻药品的复方制剂是否属于*品持否定态度。

曲马多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复方曲马多片在特定地区发生滥用和非法买卖,对此,公安部禁*局认为年10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年版)没有将复方曲马多片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仅将曲马多片及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列入管制。因此,目前尚不能将复方曲马多片按精神药品管理,也不宜将非法买卖复方曲马多片按照贩卖*品罪或者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立案追诉;对非法滥用复方曲马多片的行为,也不宜按照吸*行为处理。

笔者认为公安部禁*局上述文件关于复方曲马多片的属性认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是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的,硬要说它是*品,显然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2、从使用和管理角度论述。

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分析,精麻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必须使用精麻药品特定标志,便于识别。而复方地芬诺酯片说明书和标签上均没有精麻药品特定标志。

从药品获取渠道分析,复方地芬诺酯片在各个药店公开销售,凭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而精麻药品必须在医疗机构凭有资质的执业医生出具的精麻药品专用处方才可以使用,在药店不可能买到国家管制的精麻药品。

从药品审批角度分析,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其他药品一样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凭医生处方购买;而精麻药品是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定点企业经营、严格管控使用、储存和运输,每个环节均需要提出申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之后才可以实施。显然,精麻药品实行审批制,管控非常严格,而复方地芬诺酯片不需要。

二、因果不能倒置,逻辑不能混乱。

(一)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同于地芬诺酯?

有的法院认为,复方地芬诺酯片中主要成分是地芬诺酯盐酸盐,而地芬诺酯盐酸盐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所以复方地芬诺酯片也是*品;法院的逻辑是某种物质中检出*品成分,所以这种物质是*品。法院的这种逻辑用于常见*品判断是可以的,比如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那么白色粉末就是海洛因*品;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那么白色晶体就是甲基苯丙胺。法院的这种逻辑不适用于合法商品,比如本文的复方地芬诺酯片,因为合法商品受相应的法律保护,这类商品有自己的国家标准。

如果法院的上述逻辑适用于任何物质,那么可口可乐中含有咖啡因,咖啡因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所以可口可乐是*品。显然,这样的逻辑是混乱的,两者是不能等同的。

(三)因果导致。

有的法院还认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买家是吸*人员,还向其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地芬诺酯的药品,社会危害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应以贩卖*品罪惩处。

法院从目的、对象、危害后果倒推被告人犯贩卖*品罪。这类物质被滥用,被吸*人员长期吸食形成瘾癖,确实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危害后果严重,但不能据此推论出行为人犯贩卖*品罪,因为这类案件贩卖的物质根本不是*品,被告人怎么可能构成贩卖*品罪呢?

三、复方地芬诺酯片发生滥用怎么办?

《年中国*情形势报告》记载,疫情防控下,常见*品难以获取,吸*人员转而寻求其他物质替代。司法实践中,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曲马多片等药品滥用情况突出,这些药品如果被吸*人员长期吸食,确实能成瘾,社会危害后果较大,怎么办?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行*法规已经授权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已经上市发生滥用且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物质可以列入管制目录。

我们简要回顾一下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和糖浆剂)被列管的过程。

年5月,卫生部药特发(98)第号文件将联邦止咳露由普通药物列为处方药管理。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邦止咳露为代表的“含可待因成分药物”全部列入处方药管理范围。年,中国明确规定零售药店必须凭处方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对生产、批发、零售联邦止咳露等13种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年6月,国家药监局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一方面严控相关品种的生产量和进口量,另一方面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严格选择销售客户。年5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制剂从年起开始被严管到年被正式列管用了17年时间。而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制剂中的主要成分磷酸可待因(可待因磷酸盐)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早在年就被列入年版《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也就是说虽然可待因早在年就已经进入管制的精麻药品目录,但国家长达10年并没有将主要成分是磷酸可待因的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制剂认定为国家管制的精麻药品,直到年5月1日起才将其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这也印证国家对列入精麻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含有管制精麻药品成分的复方制剂是有区分的。总之,复方地芬诺酯片发生了滥用怎么办,依法列管就可以了。

最后,对于复方地芬诺酯片案件的审理,应当服从法律,而不能因为复方地芬诺酯被滥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坏,就以*品犯罪重判。

作者: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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